為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安排,海關總署制定了海關監管貨物自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內地)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要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企業、單位開展以下業務,按照本公告要求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申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
(一)“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進入內地或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轉為國內流通貨物,或享惠主體自愿選擇補繳進口稅收。
(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保稅加工(增值)專用賬冊項下貨物進入內地或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轉為國內流通貨物。
(三)海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報關單欄目
自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欄目共42個:申報地海關、備案號、征免性質、許可證號、件數、運費、保費、雜費、隨附單證代碼、隨附單證編號、隨附單據、關聯報關單、關聯備案、備案序號、成交方式、征免、特殊關系確認、價格影響確認、與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支付確認、公式定價確認、暫定價格確認、境內收貨人、進口日期、運輸方式、消費使用單位、備注、集裝箱號、集裝箱規格、集裝箱商品項號關系、境內目的地、入境口岸、優惠貿易協定享惠、單價、幣制、毛重、凈重、規格型號、數量及單位、監管方式、商品編號、商品名稱、原產國(地區)。
三、填報要求
(一)申報地海關。
填報海口海關下設的隸屬海關或業務現場的關區名稱及代碼(三沙海關除外)。
(二)成交方式。
根據實際成交價格條款,按海關規定的《成交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成交方式代碼。
(三)境內收貨人。
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填報需補繳稅款的享惠主體名稱及編碼;其他貨物按現行規定填報。
(四)進口日期。
系統自動讀取海關接受申報的日期。進口日期為8位數字,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
(五)運輸方式。
系統自動賦值“海南自由貿易港(運輸方式代碼:P)”。
(六)入境口岸。
自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的進口貨物應填報實際離開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海南口岸名稱及代碼,其他貨物填報“海南自貿港內(口岸代碼:469999)”。
其余欄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及其他規定要求填報。
四、名詞解釋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轉為國內流通的貨物,是指按規定繳納或者補繳全部進口稅收并交驗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的貨物。
本公告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運作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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