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礦產出口管制關乎國家安全與發展利益,我國已構建完善監管體系并明確法律責任。
涵蓋 36 種礦產,包括能源礦產(石油、天然氣等 6 種)、金屬礦產(鐵、稀土等 25 種)、非金屬礦產(磷、螢石等 5 種),目錄由國務院確定調整。
近年多項公告強化管制:2025 年對中重稀土相關物項、鎢等實施出口管制;2024 年明確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加強對美相關物項出口管制,將多種礦產相關物項列入兩用物項管制清單;2023 年禁止或限制部分稀土技術出口,對特定石墨物項實施管制。
包括全面管制(依托兩份核心文件)、臨時管制(期限不超 2 年)、禁運(針對特定物項、國家等)、出口許可及經營資格管理、最終用戶和用途管理(需提交證明并接受核查)、管制名單(關注名單和管控名單)及其他監督檢查措施。
違法行為有偽報品名、篡改成分、“轉口” 走私等。法律責任分行政與刑事:行政責任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者吊銷資格;刑事責任涉及走私、非法經營等罪名,最高可處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企業需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確保戰略礦產出口合規。
202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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