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與新西蘭初級產業部(以下稱新方)關于新西蘭鹿茸鹿角輸華檢疫和衛生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要求的新西蘭鹿茸鹿角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進出境中藥材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新西蘭初級產業部關于新西蘭鹿茸鹿角輸華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
二、進口產品范圍
本公告所指鹿茸鹿角包含加工用冷凍鹿茸鹿角和藥用干制鹿茸鹿角兩類。其中,加工用冷凍鹿茸鹿角是指新鮮鹿茸鹿角采集后,經適當清潔,以未加工(未切片)形態低溫保存和運輸的冷凍鹿茸鹿角;藥用干制鹿茸鹿角是指新鮮鹿茸鹿角采集后經水煮、烘烤、冷卻、抽濕等工藝處理后用作中藥材的干制鹿茸鹿角。
三、生產企業要求
輸華鹿茸鹿角來源企業(包括屠宰、加工、包裝和儲存企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經新方審查,并處于新方有效監督下,符合《議定書》要求,并建立產品安全衛生管理和追溯體系。
(二)藥用干制鹿茸鹿角來源企業由新方按《進出境中藥材檢疫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向中方推薦,經中方審核合格并注冊登記。
(三)加工用冷凍鹿茸鹿角來源企業由新方按《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疫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向中方推薦,經中方審核合格并注冊登記。
(四)未經中方注冊登記的企業,不得向中國出口鹿茸鹿角。
四、進口產品要求
(一)輸華鹿茸鹿角供體鹿要求。
1. 應出生并一直飼養于新西蘭。
2. 應經新西蘭國家動物識別和追溯項目(NAIT)備案,并配有經認可的電子標簽(RFID)。
3. 應來自執行新方國家疾病監控計劃的飼養農場。
4. 應來自過去12個月內未發生過炭疽、藍舌病、布魯氏菌病、口蹄疫和鹿慢性消耗性疾病的農場或屠宰場。
5. 應在獸醫監督下且保持健康,其福利狀態符合新西蘭動物福利法律要求。
6. 從未飼喂過含有反芻動物成分的飼料(乳及乳制品除外)。
7. 應符合《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及雙方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要求。
8.輸華藥用干制鹿茸鹿角來源供體鹿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所列品種,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品種更新情況相應調整。
(二)生產加工要求。
1. 輸華加工用冷凍鹿茸鹿角應在符合新方清潔、衛生和儲存要求,且在新方可追溯系統中注冊的農場或屠宰場采集。采集后保持完整形態在低于-15℃條件下冷凍保存。
2. 輸華藥用干制鹿茸鹿角應在符合新方清潔、衛生和儲存要求,且在新方可追溯系統中注冊的農場、屠宰場、加工廠、包裝和冷藏企業中采集和加工。
3. 輸華藥用干制鹿茸鹿角應經水煮、烘烤、冷卻、抽濕等工藝處理。水煮溫度應不低于90℃,至少累計煮10分鐘;烘烤工藝溫度應不低于70℃(至少持續30分鐘),干制后的產品水分應不高于13%。
五、包裝和標簽要求
(一)輸華加工用冷凍鹿茸鹿角需使用全新、潔凈、不易破損的材料進行包裝,并用中英文標明產品名稱、重量、儲存條件、生產日期和生產企業名稱、地址、注冊號等相關信息。
(二)藥用干制鹿茸鹿角須用全新的符合國際衛生標準的無毒無害的食品級材料進行包裝或預包裝,并用中英文標明產品名稱、重量、儲存條件、生產日期和生產企業名稱、地址、注冊號等相關信息。
六、儲存和運輸要求
(一)輸華加工用冷凍鹿茸鹿角應單獨存放在冷庫房間、隔間或貨架,與不符合中國要求的產品分開儲存。
(二)輸華藥用干制鹿茸鹿角應單獨存放在房間、隔間或貨架,與不符合《議定書》要求的產品分開儲存。
(三)輸華鹿茸鹿角儲存和運輸條件應符合中國和新西蘭法律法規和《議定書》要求,防止產品受污染。
七、出口前查驗和證書要求
新方負責確保輸華鹿茸鹿角符合《議定書》的有關規定,并出具衛生證書。
八、進境檢驗檢疫要求
(一)證單核查。
1.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2.核查是否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3.核查衛生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二)貨物檢查。
中國海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要求,對新西蘭輸華鹿茸鹿角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不合格情況處理。
進境檢驗檢疫發現不合格情況的,中國海關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議定書》等規定進行處置。對于發生嚴重問題或多次發生不合格問題的生產企業,中方可采取加強檢驗檢疫或暫停進口措施。
九、其他要求
輸華藥用干制鹿茸鹿角還應符合《進口藥材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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