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關公告〔2025〕1號 深圳海關關于開展保稅展示交易業務的公告
為支持新興業態發展,規范保稅展示交易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現就保稅展示交易業務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保稅展示交易是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以下簡稱展示交易經營企業)提供擔保后將區內保稅貨物運至區外進行展示和內銷的經營活動。二、展示交易經營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一)已向海關辦理注冊或者備案手續的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二)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能夠真實、準確、詳細地記錄保稅展示交易貨物在展示期間的進、出、存、銷等情況,能夠通過數據交換平臺或者其他計算機網絡,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與海關聯網,滿足海關對保稅展示交易貨物狀態信息的實時掌握。三、展示交易經營企業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開展跨直屬關區保稅展示交易(以下簡稱跨關區展示交易)業務:(一)已在海關備案的綜合保稅區內企業;(二)企業信用等級為非失信企業;(三)開展保稅展示交易的場所(以下簡稱展示交易場所)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視頻監控。開展跨關區展示交易業務的展示交易經營企業或展示交易場所不再符合前述條件之一的,海關終止企業開展跨關區展示交易業務。展示交易經營企業可根據需要主動申請終止開展跨關區展示交易業務。四、展示交易場所應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規劃面積以內、圍網以外綜合辦公區專用的展示場所,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外其他固定場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圍網內不得開展保稅貨物的展示交易業務。五、展示交易場所應當具備固定的經營場地。經營場地應當設置明顯庫位標識,符合海關監管要求。保稅展示交易貨物與非保稅貨物應當分開擺放。六、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主管海關(以下簡稱主管海關)依法對保稅展示交易貨物實施監管。展示交易經營企業申請開展跨關區展示交易業務,主管海關負責跨關區展示交易業務的審核、擔保管理、貨物內銷及進出綜合保稅區實貨監管。展示交易場所所在地海關協助配合開展實地監管。七、展示交易經營企業應當在業務開展前通過“金關二期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金二系統)向主管海關提交《保稅展示交易申報表》。《保稅展示交易申報表》的“展示地”應當填寫具體展示交易場所的地址及展位。八、展示交易經營企業需變更展示交易場所的,由展示交易經營企業通過金二系統向主管海關辦理變更手續。九、展示交易經營企業應當在辦理貨物出區展示手續前,采用保證金、有效期內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保函等形式,向主管海關提供與保稅展示交易貨物應繳稅款等額的稅款擔保。十、展示交易經營企業向主管海關辦理貨物出區展示手續的,應當通過金二系統向主管海關提交《保稅展示交易出入庫單》。十一、展示交易經營企業不得將保稅展示交易貨物用于展示、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十二、保稅展示交易貨物應當自出區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回區。需延長展示期限的,展示交易經營企業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通過金二系統向主管海關辦理延期手續。擬延長的期限超出擔保有效期的,展示交易經營企業還應當向主管海關重新提交擔保。展示交易經營企業辦理保稅展示交易貨物延期不得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海關受理延期業務時,可以派員對貨物狀況等進行實地驗核。延長期屆滿后,貨物應當復運回區或者辦理內銷進口征稅手續。十三、保稅展示交易貨物在出區展示期間發生內銷需集中申報的,展示交易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集中申報手續。集中申報適用展示交易經營企業辦理納稅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計征匯率。集中申報不得跨年度辦理。十四、海關辦理保稅展示交易貨物內銷進口征稅手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確定內銷保稅貨物計稅價格辦法》有關規定確定計稅價格。十五、保稅展示交易貨物內銷時應符合檢驗檢疫相關要求。保稅展示交易涉及許可證件的,展示交易經營企業應當在貨物內銷前依法交驗許可證件或者按照規定申請驗核許可證件電子信息。十六、保稅展示交易貨物在展示期間受損或者滅失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十七、保稅物流中心(B型)開展保稅展示交易(包括跨關區展示交易)、綜合保稅區以外的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開展跨關區展示交易參照上述規定執行。保稅物流中心(A型)、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等保稅監管場所內不得開展保稅貨物的展示交易業務。本公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深圳海關公告2017年第2號發布,根據深圳海關公告2018年第3號、2019年第1號修改的《深圳海關關于開展保稅展示交易業務的公告》同時廢止。